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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零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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