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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董無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親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志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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