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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秀鸞(原名周黃秀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伍仟肆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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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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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72,355元 │ │
├──┼──────┤95年3月24日 │
│二 │ 61,17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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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89,976元 │95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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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11,722元 │95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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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33,01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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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78,231元 │95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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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55,07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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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331,649元 │95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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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49,981元 │95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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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62,9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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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82,216元 │ │
├──┼──────┤95年4月10日 │
│十二│ 18,03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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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49,00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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