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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李漢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群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惠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維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萬零陸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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