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2370,202002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裕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明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維君

輔 助 人 楊明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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