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特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愛客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普悠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愛客發有限公司所屬公司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具體陳明每筆債權利息起息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