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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冠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件:
一、緣相對人王冠凱於民國93年1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8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1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455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
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
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
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
(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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