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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繼興
代 理 人 吳雅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韋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伍仟參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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