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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智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建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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