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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世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已結算之利息新臺幣玖佰伍拾玖元及已結算之違約金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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