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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宇陽(即袁美範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宇嬋(即袁美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袁美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袁美範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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