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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沈俐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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