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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紀淑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宥璇(原名李函曦、李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零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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