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2678,2020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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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佟瑞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件: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
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佟瑞麟前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6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
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71,641元,及自民國108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08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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