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2716,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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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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