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2718,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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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偉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明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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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7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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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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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9,727元      │民國109年2月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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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1,387元      │民國109年2月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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