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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段時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79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段時達 │109年1月19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33206 │ │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段時達 │109年1月19日│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個月計│
│ │33206 │ │起 │ │收300元、第二 │
│ │元 │ │ │ │個月計收400元 │
│ │ │ │ │ │、第三個月計收│
│ │ │ │ │ │500元之違約金 │
│ │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2790號)一、相對人於93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
14.99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至109年1月18日止共計結帳為33629元未按期給付,其中33206元為自93年10月22日起至109年1月18日止之消費款,423元為循環利息。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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