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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秀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啟恩
何東華
許靜惠
一、債務人黃啟恩、何東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參萬肆仟玖佰壹拾元,及以計息本金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玖萬肆仟柒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二計算之遲延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黃啟恩、許靜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參佰陸拾壹萬柒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計算之遲延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如否認債權,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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