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2831,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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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昌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零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肆萬零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貳萬陸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玖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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