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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郭秀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莉淇(原名邱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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