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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冠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世偉(即吳立夫之繼承人)
吳世勇(即吳立夫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立夫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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