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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姵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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