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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碩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柒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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