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2916,2020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治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興偉律師(即許任劭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許任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玖拾肆萬零參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二九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九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四五九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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