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2917,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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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康嗣

柯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肆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百分之○.一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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