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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賴錫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詩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參萬玖仟貳佰肆拾壹元及新臺幣肆佰陸拾肆萬貳仟捌佰伍拾肆元及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94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詩閔 │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1.85% │
│ │753924│ │2月11日起 │1月11日止 │ │
│ │1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2.22% │
│ │ │ │1月12日起 │9月1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85% │
│ │ │ │9月12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陳詩閔 │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1.85% │
│ │464285│ │2月11日起 │1月11日止 │ │
│ │4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2.22% │
│ │ │ │1月12日起 │9月1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85% │
│ │ │ │9月12日起 │ │ │
├──┼───┼─────┼──────┼──────┼───────┤
│ 003│新臺幣│陳詩閔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85% │
│ │915862│ │1月11日起 │2月1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1│年息2.22% │
│ │ │ │2月12日起 │1月1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85% │
│ │ │ │1月12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2945號)一、債務人陳詩閔於民國(以下同)107年0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425萬元,其中820萬元、505萬元、100萬元,借期起均於107年01月11日至127年01月1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05%、0.9%、1.05%計息,嗣後於107年03月04日調整借款利率,均約定依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79%。
另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8年12月11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建北郵局存證信函第163號及收件回執可憑,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且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陳詩閔一次清償本金13,097,957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延遲利息以及訴訟費等。
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戶謄、總約、借約、利率表、調整利率表、往來明細*3、存證、收件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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