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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晨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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