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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承錦(原名劉志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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