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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叢紀岩
李秋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秋琴
李玉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叢紀岩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秋娟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債務有爭執,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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