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3091,2020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瑞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伍萬捌仟參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十二之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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