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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籐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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