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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玉芬
劉錫鍾
一、債務人張玉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柒萬肆仟零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相對人劉錫鍾給付之。
二、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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