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3121,202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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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玉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萬柒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伍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玖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零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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