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李秀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焜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零貳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肆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新臺幣伍仟元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