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3173,202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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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叁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3173號)(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7/05/10與聲請人簽訂承攬工程合約書,工程名稱:【ATT大直館資訊機房建置暨網路、電話佈線、監控系統、資訊設備、業務廣播系統、容留人數計數系統、數位看板系統】委外建置專案,此有合約書可稽(原證一:ATT大直館弱電合約)。
聲請人依約提供服務,並按合約第八條_付款辦法第四款所載,經相對人驗收合格後(原證二:弱電工程驗收單。
初驗通過日期108/04/02、複驗通過日期108/07/10),於108/12/19開立帳單號碼Z000000000,金額新臺幣 $2,930,000元整之帳單(原證三:欠費明細),通知相對人於帳單繳費期限內繳納費用,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裁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並負擔程序費用,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原證一ATT大直館弱電合約、原證二弱電工程驗收單、原證三欠費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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