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3209,2020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錢進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日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繼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志誠

游子慶

法定代理人 林依姍

法定代理人 游志誠

一、債務人日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游志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萬元,及自如附表一所示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日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游志誠、游子慶應向債

二、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及自如附表二所示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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