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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文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零玖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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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 │編號│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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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50,000元 │95年4月10日 │ │七 │ 89,7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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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86,491元 │ │ │八 │119,974元 │ │
├──┼──────┤ │ ├──┼──────┤95年4月10日 │
│三 │111,743元 │ │ │九 │ 28,948元 │ │
├──┼──────┤95年3月24日 │ ├──┼──────┤ │
│四 │ 78,670元 │ │ │十 │ 69,951元 │ │
├──┼──────┤ │ ├──┼──────┼──────┤
│五 │195,139元 │ │ │十一│ 74,217元 │ │
├──┼──────┼──────┤ ├──┼──────┤95年3月24日 │
│六 │ 64,884元 │95年3月10日 │ │十二│201,14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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