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3215,2020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玖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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