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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古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肆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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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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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70,671元 │ │ │十 │174,710元 │ │
├──┼──────┤ │ ├──┼──────┤95年3月24日 │
│二 │145,092元 │ │ │十一│ 47,53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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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88,573元 │95年3月24日 │ │十二│ 8,913元 │95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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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39,231元 │ │ │十三│ 50,035元 │ │
├──┼──────┤ │ ├──┼──────┤95年3月24日 │
│五 │ 14,297元 │ │ │十四│354,44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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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30,809元 │ │ │十五│126,789元 │ │
├──┼──────┤95年4月10日 │ ├──┼──────┤ │
│七 │201,784元 │ │ │十六│123,448元 │95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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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52,505元 │ │ │十七│256,068元 │ │
├──┼──────┤95年3月24日 │ ├──┼──────┼──────┤
│九 │625,059元 │ │ │十八│254,580元 │95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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