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國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江克雄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2月20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江克雄業於108年12月2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