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3274,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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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黃秀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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