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件:
一、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明。
一、債務人陳淑惠於民國90年8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
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
幣189111元整及自民國109年0 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
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
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
期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8911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
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
人權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