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3341,2020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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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陳志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泰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違約金起算日及截止日(因聲請人民國109年2月24日聲請狀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第一項第三行至第四行內容載「自民國109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08年9月21日止」,該部分違約金起算日大於違約金截止日,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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