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紹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四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肆仟參佰壹拾肆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