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3447,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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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候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香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參萬伍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玖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肆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伍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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