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3515,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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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珮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3515號)緣債務人李珮玲於民國105年03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06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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