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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淑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親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芝
一、債務人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陸仟捌佰參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親子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壹仟貳佰零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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