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844,20200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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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兆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忠
相 對 人 陳鼎鑑即宥弘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向其承租高空作業車未給付租金為由,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提出之租賃契約雖記載相對人名稱,惟未經相對人簽章,所提出統一發票所蓋用營業人亦非聲請人,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聲請人得對相對人請求之依據,該裁定於109年2月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難認聲請人有租金債權存在,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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