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催,185,2020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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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楊阿娥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附表所載支票號碼「TC066480」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支票號碼「TC0667480」不符,請具狀釋明正確之支票號碼(「TC066480」或「TC0667480」?)。

二、若該筆支票正確之票據號碼為「TC066480」,請提出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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