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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6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系爭本票之原債權人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債權轉讓予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後,長鑫公司再將債權讓與聲請人,且因軒皇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故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並陳報該公司有無選任清算人?如無,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提出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清算人之證明文件。
該裁定於109年2月1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上開資料,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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